海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海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具有我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
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重度残疾人员、村干部)有效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4 张 1 寸照片;
2、城镇职工: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许
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符合条件人员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居)协办员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直接
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镇职工:新参保:参保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缴费满
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
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省内异地转移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去他灵活
就业人员。
1、城镇居民:
(1)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劳动年
龄内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本市各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生、研究生;
(3)在本市持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
3、农村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所需资料:
1、城镇职工: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表、工资花名册和 U 盘(空的 U
盘)。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养老手册、小二寸照片
2、城镇居民:
(1)本市户籍城镇居民:户口本
(2)本省内户籍居民和持本市居住证居民: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3)新生儿:户口本。
3、农村居民:户口本。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
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
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
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
之日起 5 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
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
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海北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
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 20 元(用
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
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
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
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
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海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 20 元(用
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
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
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
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
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
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
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
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7 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
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 7 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
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
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
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 30 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
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
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借款人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
银行证明一份。
借款人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
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
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
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
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
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房租面积以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准(注:西宁地区经济适用房面积
标准为 60 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数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
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
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
息页)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4、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
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
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6、购买集资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
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
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
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
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2013 年 10 月 1 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
开户银行。
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 ,更多请下载附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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