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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冰川 冰川 发表于 2024-05-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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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2、新农保参保:凡我市户籍在农村(居委会)的居民,均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参保: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新农保参保: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城乡居民参保:

(1)1 张一寸免冠彩照;

(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

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

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具有大兴安岭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18 周岁以

上(含 18 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2)具有大兴安岭市城镇户籍,0-28 天(含 28 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

中小学阶段学生;全日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

参保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温馨提示:

①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还需提供《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

原件及复印件。

②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在两年待业期内参保、续保时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和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③尚未落户的新生儿参保须提供其父或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

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社区暂以其父或母的身份证号、XXX 之子/女和新生儿

出生日期进行参保信息登记,落户后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

原参保社区进行信息变更。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工伤保险

暂无指南

四、失业保险

暂无指南

五、生育保险

暂无指南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

域的;

(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缴款票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2)购买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

议、搬迁验收单、缴款票据;

(3)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

籍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

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5)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

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还款存折(近 6 个月还款明

细),商业银行贷款,还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 2 份,其余 1 份。

如需代办,提取本人还需给代办人出具书面授权、双方身份证、提取者还需

提供和公积金缴交银行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一份。

非房屋类:

(一)退休的,退休证(退休审批表);

(二)出境定居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

(三)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该缴存人

的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四)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残证(1-4 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

明材料;

(五)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

行政区域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户口证明或户口

迁移证明;

(六)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须提供与单位终

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未再就业证明;

(七)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携带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一方

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 2 份,其余 1 份。

如需代办,提取本人还需给代办人出具书面授权、双方身份证、提取者还需

提供和公积金缴交银行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一份。

提取流程;

1.到公积金提取窗口领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回单位财务填表,核对金额,并加盖财务

印鉴.

2.持相关材料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审批、提取、销户或转

账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五年内购买自住住房;

(二)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具备还款能力,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

担保证明;

(四)对发生个人贷款逾期未还本息且担保单位不配合还款的,暂不受理新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每户家庭成员多人缴交公积金的,只能办理一人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

款。

所需资料:

借款人须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预购期房的预交款要达到 30%以上);

(三)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具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

偿债能力证明;

(五)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质

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提供相关

的材料,领取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审批表》;

(二)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经办人员审查核实后,转入抵押程序;

(三)借款人须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评估、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人要求提供质押的,抵押人和质押人不是同一人的,须到公证处办

理公证手续;

(五)借款人办完评估、抵押登记,携带相关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办理具体贷款审批手续;

(六)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由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借款合同》,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发放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发放贷款通知书后,

方可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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