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恩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
事业单位;
(3)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4)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5)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凡具有我市经济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城
乡居民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
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
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
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
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
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日内,
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
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
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
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
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
证明(如:残疾人证明等);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 日内,须提供上述
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
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
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
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
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
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
材料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
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
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
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恩施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
件的)
5、《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
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
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
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
费用 20 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
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
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
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
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
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
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
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恩施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
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
费用 20 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
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
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
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
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
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
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
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
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
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
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7 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到经办机构登
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 7 日内,核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
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
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
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
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
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
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 30 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
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6、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7、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非房屋类:
1、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3、离休、退休的;
3、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
国出境定居的;
4、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造成家庭
生活困难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前来办理。代他人领取的,须
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本人也必须到场
签字。
3、支取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4、所有提供的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房屋类:
1、商品房:
(1)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2、二手房:
(1)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
(2)三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
恩施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
3、自有房屋的或租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办理
四、因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
故的
当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
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重特
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医疗费用发票、
3、重特大事故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2、为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
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证明。
提取流程;
步骤一:
申报:提取人持有关资料到办事处或州直营业部窗口填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表》中心服务大厅提取审批,
步骤二:
受理:窗口受理 并审核,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当日办结。
步骤三:
提取:审核同意后,转账到提取人个人账户,提取人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州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
以上;
3、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
记录;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
款的20%以上,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7、申请第二次贷款必须在首次贷款还清次月以后;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贷款间隔
期必须大于 60 个月;
8、借款人(含配偶)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
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更多请下载附件查看
- 恩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