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温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 寸彩照 1 张。
调入/续保:身份证复印件 1 张、社保转移单。
停缴
无需资料。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新增可以补缴养老,但不能补缴医疗;续保可以补缴养老且医
疗(补缴基数为 3341 元)。
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无需资料。
补缴
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达正常离退休年龄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诊断证明,经市、县(市、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诊断证明,经市、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参加养老保险年限满十五年。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周期:正常退休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办结。
所需资料
《养老保险金缴纳手册》、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
转外地就医办理时限:医疗终结后 15 天内应及时申请报销。
所需资料
住院:
住院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转外地就医登记手续:
1、三级定点医院主诊医生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盖章的《温州市基本医疗
保险转诊介绍信》;
2、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病历原件。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周期: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待遇申领周期:
5 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申办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待遇申领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认定书》;
2、职工身份证、病历;
3、医疗费收据(附费用明细清单)。
办理流程
带齐申报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周期:
经办机构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所需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单寸照 1 张、社保缴费明细;
2、单位开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离职证明(说明因什么原因而被解除合同);
3、在保期间所有的劳动合同原件、《温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
带齐申报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五、生育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
育保险并连续缴费 12 个月(含 12 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申领报销时限
申领时限: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 1 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
待遇。
办理周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所需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四)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
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贷款条件:
(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2 个月以
上;
(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
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的时间在 6 个月以内;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
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
登记前或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
阶段性担保;
(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申领报销时限
提取时限: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发生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资料
提取基本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
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
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
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
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4)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
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提供
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
合同、抵押合同和提前还款凭证,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提供
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本息偿还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证明及明细,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
金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以
及出租方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证明。租赁住房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
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四)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
本市、县(市)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
业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证明。
贷款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配偶身份证明等。
借款人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售)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二)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转出地开参保凭证给转入地。
转出
流动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转入
1、员工的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接收地的公积金转入函;
3、员工新单位的劳动合同。
转出
1、员工的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接收地的公积金转入函;
3、员工新单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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